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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2:43 浏览次数: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建建〔2025〕30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市安全站、地铁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促进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市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实施意见》(详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专此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林韧,联系方式:83307271)
福州市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防范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建各方职责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做好管线资料收集。项目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勘察测绘单位及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其委托的管养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将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线资料通常以综合管线图形式提供,条件复杂的要提供专业管线图、局部大样图、断面图。
    2.组织现场勘察及技术交底。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城市地下管线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线单位现场踏勘,并由管线单位向参建各方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进行交底。若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的,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管线探测机构进行补充探测,探明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线单位应予以配合。
    3.制定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邀请管线单位分别会同勘察、施工、管线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
    4.建立联合图审机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审核施工图纸、管线分布图及保护方案,重点标注高危管线。
    5.完善巡线检查机制。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和管线单位共同建立健全管线巡查、保护机制和信息传达机制,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制度落实。接到施工、监理或管线单位通知现场存在影响管道运行安全情况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6.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建设单位牵头建立“黄金一小时”抢险机制,在收到发生施工破坏管线的险情信息时,应立即向管线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完善验收移交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应邀请管线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应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移交手续。
    8.做好竣工资料备案。在实施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福建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十条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地下管线竣工验收情况报送当地建设等部门备案,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9.及时提交变更材料。迁改、应急抢险等造成地下管线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管线变更完工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纸质及电子档案提交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及机构及时更新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工程项目勘察单位
    1.参与地下管线交底会。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现场勘察,并在交底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严格执行开工告知制度。在确定现场正式作业时间后,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管线单位报告开工相关信息,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成果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3.严格勘察前置作业。在勘察项目开工前,勘察单位应仔细复核钻探孔坐标和位置,确认无误后,会同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收集齐全勘察场地内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若勘察场地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保护协议。地下管线资料缺失、不完整或实际情况存在矛盾的,勘察单位应进行勘察场地地下管线探测。未取得地下管线资料的,不得进行勘察钻探作业。
    4.制定保护方案。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保护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勘察单位应组织勘察项目相关人员现场踏勘,核实并充分了解勘察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经审批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勘察场地内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加强勘察现场管理。勘察单位应为勘察项目配备必要的项目组成员,现场作业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勘察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将勘察钻探业务分包给无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
    6.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对管线数据不清晰的钻孔点位,应先采取措施进行人工探测。若遇作业异常情况,应立即停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告,等待管线单位到现场核实,并对勘察作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配合处置。
    (三)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1.参与地下管线交底会。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现场勘察,并在交底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收集地下管线资料。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情况不明的,应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的管线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将管线调查报告、图纸及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3.明确管线保护建议。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勘察文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的位置和埋深,注明对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组织施工图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说明管线保护要求,包括施工禁区、监测频率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进行技术交底。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1.参与地下管线交底会。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现场勘察,并在交底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严格施工前置作业。若施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存在明显缺失或矛盾,施工单位须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情况,情况核实后方可施工。。探测结果需经管线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若建设单位未履行探测义务,施工单位有权暂停作业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3.制定保护方案。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
    4.复核管线资料。对建设、设计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开展现场核查,结合图纸和管线单位的交底,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管线临时警示标识和保护区范围标识,并与管线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发现地下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告,经管线单位确认管线信息,并结合实际对保护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施工。
    5.完善动土确认制度。建立管线保护区内动土作业报告和确认制度。管线保护区内作业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48小时对管线单位履行提前告知制度。
    6.严格履行带班交底。必须严格带工制度,安排安全、技术人员专门实施安全监控和现场技术指导。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若存在轮班更换的,也须一并交底到位并签字。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保护方案施工,不得超范围施工。
    7.严格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施工机械涉及地下管线作业的必须专人现场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地下管线中心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违规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准违规在地下管线埋设较浅的地面上倾卸重物和过往车辆。
    8.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在发生施工破坏管线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在1小时内完成现场封锁,人员疏散及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支持管线单位开展管线修复工作,造成管线损坏或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五)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1.参与地下管线交底会。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现场勘察,并在交底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审查管线保护方案。认真审查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方案中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工艺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开挖过程旁站监督。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管线单位主体责任
    1.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普查或补测。管线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或补测修测,全面摸清地下管线位置等基础数据,完善管线档案资料,建立完善管网信息系统,并将实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停用或废弃的,应自停用或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2.积极配合提供管线资料。管线单位在收到建设或施工单位书面咨询时,应主动配合提供管线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函复。对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安排人员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踏勘,踏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咨询相关文书并提供相关管线资料。
    3.积极配合地下管线交底会。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交底会并参与现场踏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就地下管线资料及保护措施等信息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
    4.完善地下管线标识。管线单位要定期更新完善地下管线标志、危险化学品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
    5.加强日常巡线检查。管线单位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线安全分级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开展管线巡查,建立管线维护档案,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和处理措施。根据管线级别对重要管道、重要区域内管线加密巡检频次,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在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当地管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做好施工过程监护。项目施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配合施工单位设置管线警示标识;收到关于在管线保护区内施工通知时,指派专人根据作业台班和进度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
    7.完善应急抢险机制。结合管线类型及损坏后危害程度大小,明确应急处置等级,针对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抢险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抢险相关预案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定期开展演练。
    8.推动数据化管理。推动普及科技手段,如传感器、智能化监测对地下管线进行实时监测。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管线的异常情况,提前预警,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
    1.严格开工审查。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将施工区域涉及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资料、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含地下管线详查报告和重要管线保护协议)作为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不能提供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或保护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2.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管线保护程序履行情况、管线保护区内作业交底情况、作业人员培训情况以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二)管线主管部门
    1.督促管线单位加强巡查。督促管线单位加强对管线运行的巡查,对管线单位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的,依法处置。
    2.完善移交管养。加强对管网项目施工、管养过程监管,督促管线单位及时移交。
    3.落实应急制度。指导管线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强化层级指导。加强对县(市)区地下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的层级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县(市)区管网建设、运营、维护、巡查工作水平。
    5.开展专项巡查。督促管线单位落实管线安全分级巡查制度和档案整理制度。
四、严肃查处施工破坏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查处违规施工。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进行地下施工引发管线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燃气、供水、排水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信用评价管理。若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的,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相关规定,将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责任人予以记分、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并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
五、加强管线保护警示教育和宣传
    (一)强化培训教育
    1.定期开展培训。建设及管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修订、整理管线保护相关文件,组织参建单位和管线单位进行培训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2.积极提供规范清单。管线单位要整理汇总管线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等清单,并将清单主动提供给参建单位。
    3.做好开工前培训。参建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开展管线保护培训工作。
    (二)强化保护宣传
    1.积极开展保护宣传。鼓励各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开展管线保护领域法治宣传、管线保护知识宣传。
    2.定期组织共建学习。鼓励各有关单位到管线单位参观学习,开展党支部联建、管线保护主题教育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提升管线保护专业知识和意识。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福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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