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10-17 09:53:11 浏览次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本指引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非重大变更两种类别。
1.经规划部门批准,对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布局进行变更,包括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进行的变更;
2.对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建筑面积、消防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层数进行变更;
3.改变建设工程保温形式,降低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对防火分区进行的变更,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前室进行变更;
2.对防火墙涉及构件和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降低的变更。
1.对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及分区进行变更;
2.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结构形式、有效容积进行变更;
3.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系统增减、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变更。
2.对防烟分区划分及防排烟设计参数实质性变化的变更;
1.对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消防配电系统形式等进行变更;
3.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4.其他对消防救援、疏散有较大影响的消防电气设计内容进行变更。
5.设计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认定,并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形。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依法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对重大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浙江省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如城市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线下完成技术审查。
3.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消防技术审查合格文件后,应当按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相关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由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复核情况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详见附件4)。
2.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及涉及的相关设计文件纳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前将相关设计文件及复核确认意见上传至“浙江省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
(一)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应由所有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变更可执行首次技术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全文执行。
(二)所有消防设计变更在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明确变更情形。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可报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发现违法施工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
来源:杭州市城建委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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